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进行审议。
酒类要有“身份证”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我省酒类生产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家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酒类;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等等。
《条例(草案)》提出,酒类经营者(供货方)销售酒类产品应当按规定主动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应当单货相符,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销售者(收货方)应当主动索取随附单,一货一单,单随货走。《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民间可设科技奖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主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