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醉酒驾车死刑案”折射当前社会三重矛盾关系

2009-7-31 8:55:12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成都7月30日专电(新华社记者孙阳  杨三军)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消息传出,立刻引来各方激辩,且不论最终判决如何,此案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折射出的当前社会存在的三重矛盾关系却值得深思。

  矛盾一:量刑尺度弹性与社会贫富分化的矛盾

  众所周知,法律量刑尺度具有一定弹性,可以从重或从轻判罚。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被告人胡斌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余元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家庭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不能给予被害人家属较大物质弥补,一审被判死刑。对此,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甚至解读为“有钱撞得起,没钱撞不起”。

  量刑尺度弹性之所以引发争议,实质反映的是社会贫富分化背景下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心理矛盾。量刑尺度存在弹性本身并无非议,但当金钱成为了从轻判罚的“筹码”时,那些不具备这个“筹码”的人自然会提出异议。人们会觉得法律在向“富人”倾斜,失去的不一定是法律的合理性,而是社会的公平性。

  矛盾二:公共安全意识强化与国人传统酗酒陋习的矛盾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物质生活提高相伴而来的,是人们对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包括拥有一个让人放心的公共安全环境。与此同时,交通肇事的最大“祸首”--“酒后驾车”却屡禁不止,传统的酗酒陋习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中国逐渐步入一个“汽车时代”之时,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许多人坚定地站在了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的立场上。

  矛盾三:寻求“警示作用”与尊重个体生命公平的矛盾

  讨论中,一些人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并不过重,认为这样才能对更广大的驾驶员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才能够预防更多的醉酒驾车的发生。换句话讲,就是“乱世必须用重典”,对于醉酒驾车这一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必须以重处某些典型的办法来换取更多人的安全。但也有人认为,寻求法律的“警示作用”,不能以牺牲个体生命公平为代价。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也不能从根本上终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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