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本无罪。朋友相聚,节日庆贺,以酒相邀,实乃开心助兴之事。但近年来,因为有些人喝酒不讲文明,酒后驾车肇事导致的人亡财毁事件愈演愈烈,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安宁的一大公害,酒精被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视为“马路杀手”的祸根。对此,人们深恶痛绝,群起而诛之。
严禁酒后驾车,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严惩酒后驾车肇事,也是写入国家法律、法规文件之中的。但为什么这一守法者遵守起来并不难、执法者监管起来也不复杂的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却在这些年来遭到肆意践踏和破坏呢?
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包括制定更加缜密、更加严厉重典对酒后驾车、违章肇事者苛以重刑,在法律层面上让执法者、遵守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好地规范公民的驾车行为,不给酒驾者留有逃避制裁的空隙。
有了严格、完备的法律体系,执法者的监管、惩治作为和职责就成为关键。纵观以前酒后驾车、违章肇事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蔓延扩展,不是因为我们没有用法律去制裁,而是惩治力度不够,行政执法不作为而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很多违规行为因为“执法”的缺失、弱化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违法者得不到应有惩处,最终导致酒后驾车、违章肇事恶性发展、泛滥成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实证明,对于酒后驾车、违章肇事者必须运用法律武器用以重典惩之、严格执法、严厉惩处,绝不能以情代罚、以罚代法,拿法律当儿戏,践踏法律。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宁、调节人与人利益方面的主导决定性作用。
习惯成自然。酒后驾车、违章肇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滋生和蔓延的,它已成一种顽症,因此,还必须依靠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长期整治和决不姑息、严惩不贷相结合的方针,才能奏效、根除;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靠一时、一段的突击行动去解决,要做到常态化监管、法律化处治。一千多年前,唐朝伟大诗人李白曾写下“行路难、难于上青天”的著名诗句。今天人们重温这首诗的时候,不再为一个行路的“难”字而长叹,但更严峻的现实摆在人们面前,很多人每天都在为行路的生命安全而忧虑、诚惶诚恐,实在是不应该啊!不过从8月15日开始,由公安部部署的一场席卷全国的整治酒后驾车行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是民之福。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让我们铭记一个个血的教训,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善待生命,遵章守法,拒绝“酒驾”,为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而做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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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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