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将严查向“未成年人售烟酒”店铺

2009-8-31 7:45:48 鲁中晨报 高加沛 评论(0人参与)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也未按照规定摆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烟草主管部门表示,他们将对此进行检查,对违规者进行处理。“大爷,来盒红塔山!”8月27日上午,山东省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北首附近一家小卖部里,记者看到一名学生模样的男孩前来买烟,店老板拿了一盒烟递给他。店老板说,这个男孩今年上初三,就在附近居住。“小伙子几乎每天都来买烟,有时一天能买两次,所以我们都很熟了。” 

  记者走访了附近5家便利店,柜台前都没有摆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店主们说,这个规定他们是知道的,但是许多中学生个子很高,而且外表看起来像成年人,很难从外表上分清楚是否未成年,还有的未成年人是替成年人买烟。他们不可能查阅每个来买烟酒的人的身份证。 

  记者联系了张店区烟草管理部门的张主任,他表示,他们已经给每个香烟批发网点和零售商户配发了写有“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字样的警示牌,下一步他们将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的进行批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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