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新规实施,酒企岂能充当“二传手”

2009-8-4 8:35:41 新华报业网 笪祖煌 评论(0人参与)

  白酒消费税新规实施,沱牌曲酒成为明确提价的第一家白酒企业。昨日晚间,沱牌曲酒公告称,对旗下高端产品“舍得”提价最高10%。据记者昨日从易初莲花等卖场了解到的信息,五粮液也将于今日起提价。此外,还有多家白酒企业表示,正在研究调整价格。(8月1日《新京报》)

  应当看到,国家此次调整白酒消费税,是针对众多白酒企业将其产品低价销给本企业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的普遍问题,及时采取的收紧“避税通道”之举措。而且,只调整了税基,没有提高税率,并未增加白酒生产企业的“合理负担”。

  然而,一些白酒企业却把税制调整作为提价的“名正言顺”理由。先是以“误读”此次调税政策之手法,有意虚张声势,混淆社会视听,妄图赢得公众的同情;现在又以提高产品价格之手段,将本应自己承担的税费,转嫁给消费者,以达到自己“既得利益”分文不少,甚至还能乘机赚一点之目的。这种充当税负“二传手”角色的做法,既有违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也与社会公德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严重相悖。

  如果说,白酒生产企业以前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穿“合法”外衣,行“转移定价”避税(说白了就是偷税漏税)之实的劣迹,国家已经对你既往不咎的话,那么,你现在又把国家完善消费税制的政策,冠冕堂皇地当做以提价冲销现在无法“规避”偷漏的税负支出之理由,就不能不严加谴责,也不能再行“下不为例”的处罚惯例了!

  倘若白酒生产企业继续无视民声民意,坚持“二传手”行为,硬行将自己的“合理税负”转嫁为消费者的“不合理负担”,是否可以继续发挥税收调控、调节的“杠杆”作用,增收其提价受益以至巨额利润的“增值税”,以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何?

  我国酒企众多,问题面广量大,“二传手”之类的现象也不可能空前绝后。要彻底整治白酒行业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恐怕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和治理复盖环节远远不够,还须工商、物价、市场监管等诸能部职门协同动作,综合治理,才能根治其“二传手”行为,促使酒类行业和酒类市场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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