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废止。
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质权登记。
规定还明确了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以及质权登记的撤销、变更、延期、注销等。
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规定旨在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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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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