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双方委托

2009-11-18 11:33:33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否则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根据《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不
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中国酒业新闻网。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乐怡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