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其中规定,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到期后,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适当延长征收期限。
公告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通知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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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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