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本月起施行
2010-1-13 16:40:25
中国酒业新闻网 本报记者 评论(0人参与)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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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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