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规定

2010-2-5 8:44:30 华夏酒报 刘奕湛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2月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实施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改,因此是对原实施细则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介绍说,为了施行该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确保保密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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