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2月1日电 2月1日,记者在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海口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表示,基本的调整思路是:原则上所有中、高级人民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应该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涉外审判队伍和健全的专门机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进一步界定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一是区分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质不应局限于法律关系主体,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标的、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有一项要素涉外,即应界定为涉外案件。二是区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本应以国内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标准为依据,只要不属于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这几类传统民事纠纷以及典型的房地产纠纷,都应归类为涉外商事案件,纳入集中管辖的范围。
据了解,截止目前,全国共有167个中级法院、61个基层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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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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