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就是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0-4-26 8:54:18 《华夏酒报》 陈英凤 评论(0人参与)
     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了近日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在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看到上述条款,参加发布会的十多名媒体记者面面相觑,有媒体记者当即发问:“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为何能成为武汉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餐饮行业的规范?”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居然成了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无疑是十分可笑的。在笔者看来,它不过是商家攫取酒水暴利、继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借口罢了。
     
  在这个注重食品安全与健康的时代,“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商家的这个理由貌似十分充分,完全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可笔者不懂,消费者自带酒水怎么就有食品安全隐患了?难道消费者会不顾自己的健康,给自己喝变质过期的酒不成?如果真是如此,那也是消费者自己的事,而无需商家多操心。其实,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目的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过是为了维护商家的酒水暴利罢了。据悉,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二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才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可商家明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却打着“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的旗号,摆出一付完全为消费者考虑的嘴脸,难道广大消费者都是傻瓜不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显然,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不平等交易。而且,从法律效力而言,《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
  
  出台这样一个事关百姓利益的行规,武汉餐饮业协会等部门可曾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征询过普通消费者的意见?可曾考虑到社会大众要求取消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呼声?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是,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决不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谢绝自带酒水”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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