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百纳商标案终审判决

2010-6-23 8:57:28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结果近日浮出水面。6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月21日,《华夏酒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解百纳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310号(详见中国酒业新闻网/html/201006/22/20100622102333.htm)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解百纳”是否直接表示了葡萄酒的直接原料,以及是否属于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在二审诉讼中,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提交了3份新证据,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42份新证据,这些证据均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直接相关,且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利益较大,在证据认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处理。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同时,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尽管法院终审,但“解百纳”最终归谁还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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