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加强监管“加香”食品须明确标识

2010-7-28 9:07:08 《华夏酒报》 周玉婷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电 根据卫生部7月26日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人说,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了解,为规范市场,卫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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