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检查

2010-11-29 9:53:08 菏泽日报 武占民 评论(0人参与)

  从今年11月20日至明年1月底,全市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检查。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规者最高可罚款2000元。   

  本次专项检查的的范围包括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重点检查大型商场、超市、酒店、酒吧和专卖店。   

  检查内容包括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是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范围是否与经营范围相符;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和酒类批发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酒类经营者在销售散装白酒时,是否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警示牌。   

  据菏泽市商务局有关人员介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该《办法》还在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专项检查将分“三步走”:2010年11月20日-30日,由酒类经营者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和整改。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5日,市商务部门对所辖县区的酒类市场检查面不低于80%;县(区、乡镇)对当地酒类市场检查面不低于90%。市商务局组织2个检查组,分别对各县区进行检查。2011年1月16日-30日,省商务厅组织检查组对我市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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