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格采购假酒也会吃官司:绍兴两企业被告上法庭

2011-4-3 10:37:18 新华网杭州 裘立华 评论(0人参与)

绍兴两企业不知“假酒”情况下销售五粮液被告上法庭

  浙江上虞市一酒水提供商和一家知名星级酒店3月31日被“五粮液”集团告上法庭,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索赔20万元和10万元。法律人士提醒,酒店和餐饮行业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使以正常价格采购假酒,也可能吃官司。

  据了解,2009年1月4日,上虞某酒业经营部将6箱52度的五粮液白酒销售给上虞某星级酒店,计货款19080元。1月9日,酒店将其中的两箱白酒卖给消费者金先生,金先生对酒品的真伪存有怀疑,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随后,上虞工商部门介入调查,经五粮液集团专业人士鉴定,认定该酒店所售的两箱“五粮液”系假冒。另外4箱五粮液中,1箱因已售出无法查验真伪,其余3箱系五粮液公司生产。当年5月,上虞市工商部门对该酒业经营部处以了1.5万元罚款。

  今年1月10日,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虞市的这家酒业经营部和酒店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各赔偿20万元和10万元。

  法庭上,酒业经营部认为,他们销售的两箱假冒五粮液白酒是一时疏忽所致,事前并不知道系假酒,事发后也已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虽然这一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销售活动中两箱假冒白酒的实际销售价只有6360元,即使全部算作获利,也只需承担这一金额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

  而酒店则提出,白酒是他们通过正常的买卖活动所购得,主观上并无过错。且销售的实际获利也只有3980元,只需承担获利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对酒店、餐饮等企业有很大的警示意义,根据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必须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即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否则,即使企业是以正常商场价格购买到假酒进行销售,由于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除了被行政罚款外,还可能因商标侵权而吃上知识产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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