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酒类须“带证”销售 不得向未成年售酒

2011-5-17 8:59:42 水母网 评论(0人参与)

    昨日,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烟台将根据国家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规定,拟定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制度,并于近期实施。这项制度的实施,将更为细致地管理酒类流通体系,包括“所有酒类经营场所,必须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所有酒类批发、零售,必须附带‘酒类流通随附单’”、“向未成年人售酒,最高罚2000元”等规定,都会得到严格执行。

    向未成年人售酒将重罚

    近段时间,家住海关街的吕女士,一直被件小事困扰着。

    上周一,她15岁的儿子过生日,趁着家人都忙,便跟一帮同学在海关街一家小餐馆弄了个生日宴会。其中有个同学带了瓶威士忌,还说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来的,专门“弄”出来跟好朋友分享。

    吕女士当时也在现场。“看到孩子们那么熟练地开酒、兑酒,我就知道他们肯定经常喝。事后一追问,儿子果然交待说,他们聚会经常喝酒,有时还到酒吧去。”对此,吕女士十分担忧。

    事实上,类似吕女士的因扰不在少数。但在近期,这种困扰将有望结束。

    据市商务局相关人士介绍,近期烟台将严格酒类流通秩序,对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经营单位,一经查实,最高罚款2000元。

    经营场所要放“警示标牌”

    除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之外,经营酒类的场所还须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牌。昨天,记者在部分超市和酒类销售店看到,尽管早已有了这项规定,但市场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在桃花街一家小超市内,记者未见到任何警示标牌。记者有意问一名售货员:“酒类专柜怎么没有‘警示标牌’?”售货员听后一脸茫然,“有这个规定吗?我们不知道。”在其他几家小超市内,售货员同样告诉记者,不了解“警示标牌”相关规定。

    一家超市老板对“警示标牌”很不以为然。“几年前就说不卖烟给学生,现在还不照卖吗?放个标志在那,对那些想卖酒的人来说,不起任何作用。” 这位店老板的话,在从业者中极具代表性。

    不过,市商务局即将推行的“酒类登记备案制度”中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须在店内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牌。对未按规定设牌,或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严处。

    酒类须“带证”销售

    在这项制度中还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在烟台销售酒类商品时,要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据了解,这是一项严防假冒伪劣酒的举措。酒商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每批次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此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这张单据也被称作为酒类商品的“身份证”。

    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今后,经营者未能出示“随附单”的,一律按假酒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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