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强化酒类质量安全监管

2011-6-27 8:55:17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专项检查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

  6月23日,《华夏酒报》记者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文章来源华夏酒报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酒类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监管。
     
  通知强调,质检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通知要求,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地方政府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完善酒类安全标准,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各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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