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茅台还卖 两经销商付出大代价

2011-6-30 10:43:39 重庆晨报 李澜 评论(0人参与)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6月24日,渝中区法院依法对黄某某、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谭某某被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
 
    这是渝中区法院今年审结的首起涉及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谭某某在明知田某(另处)贩卖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仍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从田某手中买了30箱(共计360瓶)假冒茅台酒,再由黄某某以每瓶639元的价格卖给徐某。
 
    去年12月,黄某某又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从田某手中买了20箱假茅台酒,再以每瓶639元的价格卖给徐某。黄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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