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酒类经营登记“玩真的”

2011-7-13 10:50:29 中国酒业新闻网 王玉萍 评论(0人参与)
     7月8日,笔者从福建省福州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培训班上获悉,福州市酒类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违反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据了解,福州市五城区近200家酒类经营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单位负责人及营销人员参加了培训。

     根据有关规定,福建省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地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据悉,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出,将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福州市禁止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同时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经营散装酒的经营者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志,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则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如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福州市仍有部分酒类经营者对政策不太了解,举办此次培训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酒类食品消费安全,引导经营者自律,建立酒类行业诚信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侵权酒类流入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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