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7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五粮液的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告诉记者,他们对此判决满意。
由于白酒市场的火热,四川白酒侵权案例近期屡见不鲜。五粮液代理律师刘一宏对记者表示,“七粮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能作为以后案件的参考标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还有 “三粮液”、“九粮液”等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