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主管航线经营权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320万元,案发后他全额退还。25日上午,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运力网络部原总经理陈光辉涉嫌受贿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指控,2008至2009年间,陈光辉在担任南航运力网络部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南航及下属分公司的航线经营权及航班计划、编排申请等便利,为广东湛江经济开发区日美航空服务代理公司(下称日美公司)、广州市白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白云公司)提供业务帮助,共收受人民币320万元。
对于陈光辉帮助日美公司承包相关航线及申请航班时刻等业务而收受庞某现金人民币170万元的指控,陈光辉供认不讳。但当说到其收受了另一笔来自胡某的150万元时,陈光辉表示毫不知情,其称,在检察机关告诉他箱中装有150万元之前,他一直以为里面装的是茅台酒。
26日庭上,公诉人认为,陈光辉对箱内放有现金不知情的说法不合常理。胡某的第一次证言称自己在送钱前告知了陈光辉将送150万元,陈当场答应了。陈光辉母亲证词与陈供述不符:其母亲称并未打电话不让陈光辉喝酒,反而是陈光辉打电话给母亲说:“小胡(即胡某)要过来拿点东西,你别走开。”
辩护人认为,胡某的两次证词相互矛盾,法庭不应采纳。况且,陈光辉在案发前就已将钱退给了胡某,不构成受贿罪。陈光辉对于航线、航班的安排没有决定权,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人当庭反驳称,陈光辉所管辖的运力网络部是航班、航线申报不可绕开的、必须经过的部门,只要是在这些环节中为他人提供帮助的,都构成为他人谋利益。
在被告人陈述阶段,陈光辉认为自己对南航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还曾与其他人一起帮南航渡过了难关,而且自己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坦白情节,属初犯,请求法院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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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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