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28日凌晨,南昌一辆急驰的小车将一名的哥撞飞后,又冲向路边一处烧烤摊,造成一男一女不同程度受伤,的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实,肇事司机不但无证驾驶,还吸食了毒品。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不久,省城南昌发生的此次事故引起了大家的争议,肇事者该如何定罪?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的危险性有目共睹,而服用部分药物后开车的危险性往往容易被忽视,刑法修正案(八)为何未将“毒驾”纳入其中?刑法学博士曾明生认为,这或许有点尝试性的、探索性的立法考虑,也多少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立法机构立法审慎的一种态度。在目前对新的刑法条文进行修正之前,可以完善对“毒驾”行为的行政处置措施。
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肇事
6月28日1时40分许,南昌广场东路上传来一声巨大的撞击声。一位尚未关店的老板循声望去,路边一辆由东向西停靠的出租车被撞破了轮胎,左侧车门也被撞凹。在出租车后方十余米处,一名男子倒在血泊中,动弹不得。被撞男子就是出租车司机,出事前刚在附近店里买了一份炒粉,估计是准备返回车内时,被小车撞上。
肇事车撞伤的哥后,紧接着冲向道路右侧,在路边摆设露天烧烤摊的一男一女没能躲过这个飞来横祸,一人当场被撞倒,另一人被小车碾在车轮下。事发后,3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7月2日上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大队事故科接到消息,事故中受伤的的哥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西湖大队事故科民警介绍,肇事司机姓黄,后对其调查,不仅发现黄某系无证驾驶,在对其尿液进行检查时,显示为阳性,黄某在开车前吸食了毒品。目前事故责任还未划定,交警以无证驾驶致人重伤或死亡为由,将黄某刑事拘留。
毒驾的危害往往被忽视
近年来,“酒驾”的普遍性及危害性因激发了公众的神经引起社会的重视,今年5月“醉驾”入刑可谓是顺应了民意。与饮酒驾车一样,驾驶员如果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对道路安全将带来怎样的威胁呢?
西湖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李胜辉解释,其实“毒驾”比酒驾的危害还大,驾驶员在吸食毒品后出现的是幻觉,以及精神亢奋等症状,往往控制不好车辆行驶的速度、车道等,很容易导致车辆失控。虽然“毒驾”有很大的危害,但与酒驾相比,市民对前者造成的危害认识普遍不足。
黄某的肇事案并不是个案,近两年南昌也发生了数起“毒驾”事故,而且事发时间大多都是在晚上或者凌晨。李胜辉说,细心的话,大家还会发现,吸毒的场所也在发生转变,传统的思维可能会想到夜场、歌舞厅等,现在一些有经济条件的人,开始在车上吸食毒品了,这自然就将危害转移到了道路上,这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根据相关资料,理论上可以粗略算出全国吸毒驾驶人员的大概总数约为23.7万人。吸毒后有危险驾驶行为的人也不少了。”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刑法学博士曾明生坦言。
毒驾肇事的法律责任凸显空白
西湖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胡国强称,黄某肇事案件中,目前交警只能以“无证驾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违法行为,将黄某刑事拘留,就此显现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在遇到"毒驾"肇事时,我们的执法显得无法可依。”胡国强说。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颜三忠表达了他的个人看法。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现实过程中,“毒驾”如果不肇事,未产生后果公安机关只能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的行为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这样其实无形中就放任了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滋生了道路安全隐患点。
是否入刑曾被争论过
从现实来看,“毒驾”的危害丝毫不比醉驾小。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注意到,大家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未将“毒驾”入罪心生疑问,甚至认为是此次刑法修改的一大遗憾之处。
据了解,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会中,全国人大代表陈春平指出“除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外还有其他情况,比如无证驾驶,或者吸毒以后的驾驶,这样的兜底条款都没有。”显然,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立法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曾明生博士分析道,在某种意义上一些立法者可能起初对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效果有所顾虑。如果同时又增加一个兜底条款,把其余的类似于醉酒驾驶之危险驾驶行为一律纳入刑法来规制,就可能增加立法权威受损的风险和加剧立法者的不安感等等,这也多少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立法机构立法审慎的一种态度。
7月6日,记者电话联系上陈春平代表,她说,当时是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机遇,把“毒驾”也放进去,可能是考虑到“毒驾”不具有普遍性而未被吸收。之所以她会提出这么个建议,完全是因为两年前在南昌目睹了这么一个场景:事发的时候是白天,道路上多名交警正在努力拦下一辆走“S”线的小车,拦下时司机神志不清,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我当时正好路过,靠近一打听才知道驾驶者是吸毒了,还处在麻痹状态,好在当时未造成大的危害。”电话里,陈春平代表跟记者讲述了这个至今还让她很触动的场景。陈春平代表告诉记者,记得当时她的建议得到了来自香港的人大代表的认同。
建议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置措施
在取证过程中,李胜辉发现一个这样的问题,当问及黄某何时吸食了毒品时,黄某给出的回答是“5天前。”李胜辉说,由于吸毒不像饮酒有量化标准,酒驾有完善的路边检测机制,而“毒驾”却缺少规范的检测机制,这让他们在日常执法中很为难。
“实践中确实会存在不少难题。”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工表示,“毒驾”肇事,目前没有针对这种行为单独设立罪名,但是产生后果后情节上会成为参考因素。现在酒后不能驾车人人皆知,不能因为吸毒后驾车不具普遍性而放任了它,不去制约。不去制约的后果,可能就是助长了这种行为从不具有普遍性而往普遍性发展。从立法到检测到预防机制,建议要逐步完善。
对于许多法学专家和学者都提到的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后驾驶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建议,曾明生博士也表示赞同,他还认为,在目前对新的刑法条文进行修正之前,可以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置措施。当前浙江警方开展“毒驾”治理值得赞赏,可以借鉴。当然,在条件成熟的不久将来可以考虑再次修正刑法把“毒驾”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专家分析毒驾行为法律适用情况
在上述黄某的肇事案中,黄某因吸毒后无证驾驶,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在现行法律中将如何适用呢?
就此,曾明生博士从两大方面分析了有吸毒后驾驶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情况。
一方面,对于无醉酒或无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而只有吸毒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情况。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该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则不得对其定罪处罚,而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其吸毒行为一般只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如果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即使同时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时不对其进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吸毒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处罚的,视情况可以折抵其刑期。对其吸毒行为一般只作为犯罪原因予以考虑。当然,如果有不影响驾驶行为的吸毒行为的,对此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今年5月1日(含当天)以后,既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的行为,又有吸毒后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
1、除危险驾驶罪外,没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
行为人在主体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但是触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则依法对其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追究,对其吸毒行为一般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过,当醉酒情节显著轻微但又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综合认为其醉酒驾驶的情节严重,此时可以将其吸毒行为作为加重醉酒情节的一部分予以考虑;若行为人除吸毒外,还同时有醉驾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的行为,可视之为情节更重的一种危险驾驶罪予以处理。
2、除危险驾驶罪外,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
行为人不仅构成危险驾驶罪外,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对其吸毒行为和对于构成危害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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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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