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陪酒过量致死负责?

2011-10-13 15:07:09 光明网 盛奎伟 评论(0人参与)

    【案情】  

    李华系某酒店所雇佣的服务员,该酒店在给服务员开会时称:服务员工资实行底薪800元加促销酒提成的方式,促销一瓶白酒可以提成4元,一瓶啤酒可以提成5角。后李华为了促销陪客人一同饮酒,因李华饮酒过量,途中李华感觉身体不适,遂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李华因促销酒而死亡的行为,酒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华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陪酒也不是酒店的强制性行为,故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华与酒店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为了获取更多的列润,于是便制定激励措施,实行促销酒提成的方式。李华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才陪客人喝酒,李某的这种做法同时也为酒店赚取了利润,酒店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对服务员的此种行为持放任态度,并且实际上也获得了利益,所以酒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认定服务员陪酒促销的行为与酒楼之间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同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李华来说,应明知陪酒饮酒过量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李华为了赚钱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亦具有过错,故可以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果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