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2011-10-17 8:51:08 《华夏酒报》 衣大鹏 评论(0人参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公告,自10月1日起,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要求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中,公告特别指出,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对于公告中其他酒和复制酒的范围,根据《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等文件,其他酒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
     
  根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统计,2010年果露酒业行业工业总产值99亿元,增长29.63%;销售总产值95.9亿元,增长31.71%,发展势态良好,其中也不乏大型企业,例如市场占有率达到30%的劲牌有限公司,2010年销售额达到36.68亿元,上交税金7.0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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