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下降4成不应是醉驾入刑的功劳

2011-12-11 10:47:58 荆楚网 毛开云 评论(0人参与)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12月8日《京华时报》)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醉驾入刑。醉驾入刑7个月以来,酒后驾驶行为数量同比大幅下降,全国酒驾和醉驾与去年相比,均下降4成以上;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降幅更是双双超过80%,北京降幅超过70%。这是一组激动人心的数据,说明酒驾和醉驾行为从数量上得到了遏制,说明驾驶人的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84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76人,下降23.2%;其中,醉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38人,较去年同期减少65人,下降10.8%,这一组数据更让人欣慰,显示了醉驾入刑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但是,笔者认为,酒驾下降4成不应该是醉驾入刑的功劳。刑法具有强制性,醉驾入刑其实是对酒驾和醉驾行为的无奈之举,而不酒驾和不醉驾应该是驾驶人的一种自觉自愿行为。当然,在驾驶人的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时,醉驾入刑无疑会起到很大程度上的遏制作用,而当遵纪守法成为驾驶人的自觉行为后,没有了酒驾和醉驾,醉驾入刑也就自然消亡了。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酒驾下降4成是醉驾入刑的功劳,笔者也不太愿意相信,而宁愿相信是驾驶人的守法意识增强了,对法律的敬畏感增强了,珍爱生命的意识增强了。酒驾下降4成只是通向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终点的一处驿站,而最终达到没有酒驾和醉驾。这是醉驾入刑立法的初衷,也是全社会共同的希冀和追求。

  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笔者对醉驾入刑倒不奢望其不断完善,而只希望其做到两点:第一,执行醉驾入刑应搞“一刀切”,所有醉驾行为一律入刑;第二,醉驾入刑成为“短命法律”,越短越好,但这必须建立在驾驶人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习惯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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