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查扣涉假白酒不越权

2012-1-11 15:16:48 海南日报 罗霞 胥昕 评论(0人参与)

  本报海口1月10日讯 (记者罗霞 通讯员胥昕) 海口市秀英区商务局去年先后两次查扣了海口赖贵山酒业有限公司的白酒,被该公司以越权查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秀英区商务局越权执法并赔偿损失。今天上午,秀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酒类流通领域具有行政执法权,驳回该酒业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据悉,这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后海南首例酒类流通行政诉讼案。

  去年6月6日,群众向秀英区商务局举报海口赖贵山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经销假酒。商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白酒中,有两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两种产品均不能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二是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是委托检验报告书,不属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就地登记保存总数量1508件的两种酒品,要求该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同年10月10日,秀英商务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又赴该公司仓库执法检查,发现有两种酒,该公司仍然提供不了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材料证明,执法人员遂对这批酒品进行就地登记保存。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还查处了涉嫌假冒生产许可证的赖贵山赖茅酒。

  原告海口赖贵山酒业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秀英区商务局两次出具的登记保存决定书,均以该公司产品涉嫌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其行为属越权行为。即使涉及产品质量、假冒伪劣问题,商务局也无权查扣产品。被告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是商务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无论是依据该办法还是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都没有行政查封扣押的权力。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有权对原告的酒类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原告经营的酒类商品手续是否齐全。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另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门有权检查、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工具、设备和经营场所。因此,被告在酒类流通领域具有行政执法权。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根据群众举报对原告经营的酒类产品进行查处,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批次酒品作出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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