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后空酒瓶遭“潜规则”

2012-3-9 13:55:10 河北法制网 任献伟 评论(0人参与)

  消费者王先生去饭店就餐,席间消费40瓶啤酒,结账时要求店方用空酒瓶冲抵部分餐费或自己处置时遭拒绝,店方称“按惯例,空酒瓶应归饭店所有”。

  据王先生介绍,当天同朋友在某饭店就餐,共消费了40瓶啤酒,结账时,朋友提议店方用空酒瓶冲抵部分餐费,遭到收银员拒绝。一气之下,王先生提出将空酒瓶带走,又被拒绝,店方理由是“按惯例,空酒瓶应归饭店所有”。王先生算了一下,按每个空啤酒瓶0.2元回收,饭店每天此项收入就可以达几百元,如果在生意好的季节,空瓶费更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王先生认为自己掏钱买的啤酒,有权处置就餐后的空酒瓶,可饭店坚持认为空酒瓶应归饭店所有,这已是行业多年不变的“潜规则”,并认为王先生“太抠门儿”。当着众多朋友的面,王先生不好意思太过较真,只好作罢。

  事后,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当地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享有对购买的酒类消费品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空瓶作为酒类消费品的一部分,消费者拥有对其处置权,饭店无权干涉,否则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只有顾客结账后留置不要的酒瓶,饭店才有权自行处理。如果饭店要回收空酒瓶,不准顾客带走,就要事前说明顾客所付的价钱里并不包含空瓶子的费用,免得引起争议,饭店以行业“潜规则”去约束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不当行为,属饭店单方面“霸王条款”,应予以叫停。在消协介入下,饭店最终退还消费者8元钱。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果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