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灌散装白酒贴特供茅台标销售获刑五年

2012-4-25 11:24:13 中国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中新网南京4月24日电 (通讯员 邓光扬 记者 申冉) 私灌散装白酒“挂羊头卖狗肉”地贴上了一张““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的商标,就从100元一瓶的假冒白酒“摇身一变”成了“国酒”堂而皇之的出现在销售市场上。今天下午,这起典型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位列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由于该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金额特别重大,嫌疑人钟某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09年,被告人钟某(化名)通过网络从贵州购买成套“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商标,随后他立刻通过网络以1200元/箱(每箱12瓶)的价格从贵州购进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备齐了灌装、包装的工具之后,钟某立刻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开始了“赚钱买卖”。一边把假冒酒灌装进酒瓶,一边贴上假冒的商标,一瓶价值仅为100元左右的假酒“摇身一变”就成为“国酒”,。

  钟某的“如意算盘”还未打完,公安机关就已经发现了他的罪证,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汽车、暂住地及地下室内共查获假冒册商标的500ml飞天茅台酒247瓶,总货值为人民币135850元;假冒册商标的1000ml飞天茅台酒107瓶,总货值为人民币160393元;两项共计296243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3号(图标)、第3029843号(MOUTAI)、第3029846号(KWEICHOWMOUTAI)、第1559740号(图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人钟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灌装的散装白酒上使用了上述四种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数罪并罚。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审理法官在采访中向记者解释,本案被侵权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人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对被告人判处徒刑,剥夺其自由外,还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充分运用罚金刑,剥夺犯罪分子因为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所有利益,不让犯罪分子有利可图,对犯罪分子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也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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