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012-5-31 14:17:33 《华夏酒报》 纪哲 评论(0人参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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