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部分啤酒瓶使用已超2年 被指“超期服役”

2012-6-13 11:42:23 华商网 评论(0人参与)

每年夏天,随着啤酒消费高峰来临,“爆瓶”伤人新闻不断。2012年5月,河南漯河、重庆、江西等地啤酒瓶炸伤消费者事件此起彼伏。在西安,从2009年《啤酒爆瓶炸伤眼睛》到2012年6月的《东仪路一夜近200果啤爆瓶》光是媒体报道的啤酒瓶炸伤消费者的报道就达20多起。

走访啤酒瓶“超龄服役严重”

记者走访了多家超市及路旁商店发现,超市里的啤酒生产日期都是2012年左右,但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却各有不同。在一家超市里,记者看到金威、雪花、蓝马等品牌的啤酒摆满了货架。记者拿起一瓶金威啤酒,尽管该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但酒瓶很陈旧,且瓶身上有多处划痕。记者看到,啤酒瓶底端的标识竟然为“B2008”字样,这表明啤酒瓶的制造日期为2008年,超过了“建议两年”的使用年限。随后记者逐一检查了货架上的蓝马、青岛、雪花等啤酒,其中蓝马啤酒标注是B2010、宝鸡啤酒瓶底标注仍为“B2009”。记者又随机调查了4家食杂店,其中2家都有“超龄”啤酒瓶的存在。

原因“建议使用两年,非强制”?

在1996版出台前,啤酒瓶国标曾有1984版和1991版。而GB4544-1996的出台,其背景正是啤酒厂对包装材料的检验不严,“爆瓶”伤人成为消费投诉焦点。解决“爆瓶”正是1996年国标修订的初衷。与旧版相比,该版本规定了啤酒瓶需打专用标记 “B”(即啤酒英文Beer的简称),并单列出了轻量一次性啤酒瓶的技术和包装要求,但对于可回收瓶如何检验却只有一句:“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只是出现在附录中。仅仅注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而非强制实行。

“国家标准既然建议B字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应该是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在两年内,抗压等质量指标能够满足使用要求;超出了这个时间,就可能无法保证。标准中使用‘建议’这样的字眼,使质量监督部门难以刚 性执法,其实是把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完全寄托在了生产厂家的身上。”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王剑律师这样说到。

店家:我们也是受害者

在随后走访的几家泡馍馆等大量销售啤酒的小店中,店老板也是满肚子的苦水,北大街光辉巷附近的一家泡馍馆老板告诉记者,2010年的时候,自家店里就有啤酒瓶突然爆破划伤了一位顾客的小腿,当时自己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后来找厂家。厂家提出要将当时碎落的玻璃片拿去化验,再后来因为程序太麻烦事情也没了下文。

废品站:2011年以前的视为碎玻璃,8分钱一斤收购

记者找到土门李家村附近一位经常收废品的王师傅,他告诉记者,“现在都不咋收酒瓶了,不好贮存,利润也不大。随后他指着酒瓶的底部,你看看酒瓶的底部写着B2011或者B2012,这是国家规定使用的酒瓶,超过这个年限的就当碎玻璃收。”至于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王师傅表示自己也不知道,就只知道2011年以及以后生产的酒瓶每个1毛钱,2011年以前的全都视为碎玻璃,8分钱一斤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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