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啤酒逾期被“回收”

2012-7-18 14:21:21 闽东日报 杨谢木 评论(0人参与)

  “你提供的酒水寄存凭证,实际上是格式合同,寄存酒逾期‘回收’条款剥夺了消费者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7月12日,东侨开发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负责人在调解一起寄存酒逾期被“回收”的投诉案件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商家的违法行为。

  据悉,6月9日,家住蕉城的林先生在东侨某KTV消费后,将余下的62瓶啤酒寄存在该商家。7月4日,林先生再次到该店消费,并拿着寄存卡欲领回之前寄存的啤酒时,商家指着寄存卡背后印制的“寄存期限为15天,逾期不再退还”字样,告知其该酒已超过寄存期限被“回收”了。林先生认为,该商家以单方条款限制消费期限,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求助工商部门。

  经调查,工商人员鉴于该商家无主观上的故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商家退还林先生寄存的啤酒。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果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