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堆头费”贿赂商场被罚3万

2012-8-15 9:22:01 南方都市报 记者黄海林 通讯员彭泽雄 钟利聪 评论(0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通讯员彭泽雄 钟利聪 惠阳区淡水惠龙批发部陈某为推销啤酒,以支付“堆头费”、“专场费”的方式,贿赂商场和酒吧以取得独家经营权,被当地工商部门定性为商业贿赂处以罚款3万元。

  据惠阳区工商局桥头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对位于淡水牌坊华兴街的“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龙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两张单据上分别记录着:“今收到惠龙堆头费(6月)600元人民币,收款人:惠阳区秋长鸿裕百货商场”和“今收到惠龙批发部2012.4.1-2013.4.1止专场费2500元人民币,收款人:顺景休闲阁(全称:惠阳区新顺景酒巴)”等字样。

  经调查,当事人陈某为推销该批发部的啤酒,取得更大的交易机会,与秋长鸿裕百货商场和新顺景酒吧达成口头协议,采取支付“堆头费”、“专场费”的方式,取得独家经营权,提高营业收入。惠阳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陈某通过支付“堆头费”、“专场费”的方式,构成了商业贿赂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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