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酒管立法提上日程

2012-8-2 14:14:01 《华夏酒报》 陈绍利 评论(0人参与)
  7月18日,辽宁省及沈阳市等14个地市级酒类管理办公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室主任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召开会议,就《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市酒类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据辽宁省酒类管理办公室主任刘福善介绍,辽宁省将实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按照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通过这种查阅,可以部分判断出要购买的酒在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和符合要求。
  对于批发酒类商品时未按照规定填制《随附单》,《随附单》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行为,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酒类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经营者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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