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2012-11-28 10:55:09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商务部日前公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国家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经营者为保障酒类商品消费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鼓励酒类连锁经营、统一配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此外,还新增加了对酒类行业协会的要求: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酒类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酒类知识,积极倡导科学饮酒、文明饮酒。

     《征求意见稿》中对原办法中实施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修改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同时,明确在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由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备案登记部门。

     《征求意见稿》中的登记备案程序中增加了对从事进口酒经营的要求,从事进口酒类经营的,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海关征税税单复印件。
     关于《随附单》的使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可采取电子单据、电脑打印、手工填写等方式。《随附单》的格式、编码规则由商务部统一规定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报商务部备案,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以及“国家鼓励酒类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电子随附单。”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散装酒明确了定义:“本办法所称散装酒,是指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无预包装的合格酒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加了信息库建立制度和商品召回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信用信息库,记录备案登记、《随附单》使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记录,依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向社会公示。酒类经营者对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告、酒类生产者通报、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酒类商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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