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被收取50元“杯具费”

2012-11-30 9:56:02 河池日报 高东风 邓凤玲 评论(0人参与)
  本报讯(记者高东风通讯员邓凤玲)今年9月1日,消费者蓝某在河池城区某咖啡厅饮用自带白酒后,被经营者收取50元“杯具费”。9月13日,蓝某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咖啡厅退还不当得利所收取的50元“杯具费”。11月26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元给原告。
  
  9月1日18时许,蓝某与其朋友到某咖啡厅的包厢聚餐,在用餐期间开启了一瓶自带的茅台酒与朋友畅饮。当晚蓝某到服务台结账时,咖啡厅以消费者自带酒水需额外收取“杯具费”为由,除收取正常消费的费用外,另收取了50元的“杯具费”,并出具相关的收费凭据。
  
  蓝某当场提出异议但未被接受,他不想影响咖啡厅的正常经营活动,当时便支付了该笔费用。
  
  蓝某认为咖啡厅收取所谓的“杯具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属不当得利。为此,今年9月13日诉至金城江区法院,要求咖啡厅返还不当得利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营方在庭审答辩中称,收取50元“杯具费”是由于蓝某自带酒水产生必要的服务费用。蓝某当天到其店内消费时,包厢内已张贴有顾客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的告知,且因白酒不符合咖啡厅气氛,咖啡厅本身也不对外销售白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咖啡厅的经营者,其作出的“顾客自带酒水收取‘杯具费’”的规定属合同的格式条款,应事前明示,而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事前明示义务,无法推定原告在进行消费前已明知被告对于收取“杯具费”的规定。被告在原告自带酒水消费后向原告收取本案费用,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该费用的收取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元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工作,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而被告也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将更加注重保障顾客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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