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确认,许某提供四川省某酒厂白酒注册商标标识及相关包装材料等,由杨某采购、生产原料酒,并负责灌装成该系列白酒。随后,许某将白酒委托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进行质检,结论为不合格,但仍变造检验报告,将结论改为合格,向外销售。怀远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许杨二人厂房内尚未销售货值17万余元的成品白酒进行查扣,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两人在从事违法制造销售假酒期间,共对外销售白酒价值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