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酒商因生产伪劣白酒并伪造质检报告获刑

2013-3-25 10:58:26 中国法院网怀远频道 吴进娥 评论(0人参与)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害人又害己,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依然有些无良商人不顾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造销售假酒案,以被告人许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80000元;以被告人杨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犯罪期间,被告人许光向被告人杨永提供四川省泸州市曲酒三厂的“泸翁”注册商标标识及相关包装材料等,由被告人杨永采购、生产原料酒,并负责灌装成“泸翁”牌系列白酒。被告人许光将杨永生产的泸窖特曲系列白酒委托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进行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许光明知杨永生产的泸窖特曲系列白酒是不合格产品,但为了销售变造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检验报告,将结论不合格改为合格,向外销售。被告人杨永明知自己灌装的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仍继续加工生产。此后,两被告人又增加生产了“泸翁”牌泸窖封坛(5年、8年、10年、18年)成品白酒,被告人许光将“老村长酒”和“金裕皖酒”在蚌埠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做的合格检验报告变造成泸窖封坛酒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向外销售该产品。

  怀远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随对被告人许光、杨永厂房内尚未销售货值177496.5元的成品白酒进行查扣,并委托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对查扣白酒进行检验。经检验,被查扣的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两被告人在从事违法制造销售假酒期间,许光共对外销售“泸翁”牌系列白酒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光、杨永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十一万余元,且尚有货值十七万余元的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并能缴纳部分罚金,均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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