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修改

2013-5-8 10:15:25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

     草案根据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草案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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