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审议省级酒类管理条例

2013-8-14 10:28:23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条例明确,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酒类预包装标签要求,在酒类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保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

     条例还提出,辽宁省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时未按照规定填制 《随附单》和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随附单》的,对每批购进的酒类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随附单》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酒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工具,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许可证。对于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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