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

2013-9-13 11:31:30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n文章来源华夏酒报bsp;    “广告宣传中,不能借自己是‘驰名商标’,对公众造成误导。”9月2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新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

     本次《商标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对“驰名商标”的运用规定。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与此同时,《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本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修改为“300万元以下”。

  此次《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为12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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