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谷酒添加敌敌畏 两被告人获刑

2015-10-13 10:44:58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李丽 评论(0人参与)

  8月28日,镇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本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范某为给自己生产的“包谷酒”压苦提香,防止变质,在蒸馏时往酒甑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敌敌畏”达0.19mg/kg。

  在镇巴县,纯包谷酿制的白酒一直深受老百姓喜爱,在白酒消费市场占有一定市场份额。范本武系“镇巴县泾洋本武酒厂”经营者,从事散装白酒(包谷酒)生产、销售。2014年3月至6月,范本武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为了给白酒压苦提香,防止变质,在蒸馏时往酒甑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敌敌畏”,生产出有毒、有害的白酒并予以销售。2014年7月9日,原镇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范本武生产的白酒随机抽样,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敌敌畏”含量为0.19m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本武在从事包谷酒生产时,与镇巴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明知“敌敌畏”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在生产白酒过程中添加“敌敌畏”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还公开宣判一起在生产“包谷酒”的“糖化”酿制过程中,为消灭蚊虫,多次使用“敌敌畏”对摊晾在操作间的煮酒原料进行喷雾,致使其生产及销售的成品白酒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物质案件。被告人王昔联亦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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