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依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24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36元。
2、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贵州宏益投资贸易中心、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深圳市盈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邮政编码:564501
电话:0852-2386002 传真:0852-23860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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