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增加“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
草案还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等规定。
■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干部“家里人”可用受贿罪惩处
有些委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因此,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明确将上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
绑架罪起刑点拟提高至5年
为避免司法事件对绑架罪量刑过轻,再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将“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起刑点由3年提高至5年。
绑架罪危及公民安全,草案二审稿对绑架罪规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委员提出,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有期徒刑。
单位非法泄露客户信息将受罚
二次审议稿还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规定。一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规定。因此草案规定,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保险法草案审议
解除保险合同拟退剩余保费
有些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签保单时须附合同条款
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