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终端销售一片净土

2010-5-17 8:43:55 《华夏酒报》 肖时平 评论(0人参与)
     近来,酒类终端销售中存在的“进场费”现象受到了普遍关注。不久前,厦门市工商部门率先在全国撬动酒类销售潜规则,将一些收取进场费的酒楼、夜场等场所列入黑名单严惩,并由此引入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华夏酒报》再次刊文揭露酒类销售市场的“黑洞”,一篇题为《爱也终端,恨也终端——透视酒水销售市场的“黑洞”》的文章将销售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终端所存在的各类不正常现象进行了曝光。(详见《华夏酒报》5月12日5版、中国酒业新闻网/html/201005/12/20100512094429.htm
     
  显然,酒类终端销售存在的“黑洞”已经引起了更多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消费者以及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已到了必须彻底根治的时候了。对于酒企而言,终端销售是不可逾越的“高山”,为了让企业更好地发展,他们必须依靠终端提供销售平台,由此产生的诸如进场费、赞助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也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久而久之,欲壑难填的销售终端必然压断酒企向上发展的脊梁。而进场费、赞助费等带来的成本增加也必然转嫁到广大消费者头上,造成销售价不断上涨,产品竞争优势越来越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销售终端始终扮演着受益者的角色。
     
  酒企在销售终端不断扩大的“黑洞”面前陷入不健康的发展道路,即通过不断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弥补利润差,或通过增加生产销售量,以薄利多销赢得发展,或干脆利用降低成本甚至以次充好等手段来占据市场份额。可以想象,终端销售正在让酒企陷入一种尴尬的发展境地,如果不及时根治这一现象,还终端销售一片净土,未来,酒业将会走向一个更加混乱的发展轨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成为一句空话。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治终端销售中存在的“黑洞”?
     
  首先,有关部门需要加快立法规范的步伐。据了解,某报对河南省郑州市各种酒水市场的“进店费”进行调查,主管部门竟然称不知道有这项收费。在大多数地方,销售终端向酒类经销商索取“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时,往往漫天要价,经销商们为了占据一席之地,也不得不忍痛接受。
     
  由此,我们需要一种规范,由立法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规范之下,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经济环境,让经销商们不再为了销售终端无度的漫天要价而伤神。
     
  其次,酒企应该花大力气打造品牌,采取区域包围的策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相较于一些知名度低而又急于开拓市场的中小品牌,五粮液、茅台、青啤、百威等知名品牌几乎不需花费任何“进场费”便可任意驰骋各大酒店、商场、超市,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再次,通过建立经销商加盟的行业协会,加强区域联合,集结各类品牌产品,从而实现抵制销售终端索取“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
     
  最后,面对终端销售中存在的“黑洞”,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让消费者清醒地认识到“进场费”等“黑洞”的存在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损失。
  
  只有让“进场费”等“黑洞”得到根治,销售终端的行为得到规范,酒类产品的价格才能实现降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要了解更全面酒业新闻,请订阅《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 全国邮局(所)均可订阅。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张吉山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