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生产的酒取名“七粮液”对外销售惹毛了“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将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陈词中认为“五粮液”是自己生产经营享有的注册商标,系我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之一,其品牌价值评估已达526亿元,位居我国食品工业品牌价值第一位、民族品牌价值第四位。连续十多年在全国酒类行业产销量中位居第一,目前五粮液产品出口量已经达到国产白酒出口产值的70%以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名酒。而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在白酒玻璃瓶上使用“中原七粮液”标志,其中突出“七粮液”三个字,误导公众,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因而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一被告寅午宝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七粮液”酒,是第三被告高继朋(系寅午宝公司股东)取的名。之前,高继朋曾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商标与“五粮液”近似。但高继朋却还在七粮液老酒坊网站上公开宣称七粮液是“五粮液之兄”,是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因销售以“七粮液”为名的酒类商品被列为第二被告。
但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却认为自己生产管理规范,目标是做成国内一流酒类商品生产企业,而且生产的系列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好,没有必要去“傍名牌”。并且“七粮液”只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的使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要求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七粮液”名称。我国注册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中原七粮液”虽未获注册商标,但并不影响使用,更何况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还声称,“七粮液”与“五粮液”两者的价格差别很大,而且酒瓶形状不同,自己拥有对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根据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认定“五粮液”是否是驰名商标的申请,因此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应受到特殊保护。
法院择日还将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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