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造假新现象的出现,为执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新要求,对制售假酒的打击必须从实际出发,实施打防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唯如此,才能明显收到打击制售假酒犯罪行为的整治效果,真正净化酒类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名酒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当然,面对作案手法不断升级的制售假酒犯罪行为,要收到良好的打击、整治效果,的确是一件长期、艰巨的“社会工程”,因为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例如针对“除了酒瓶是真的,其它都是假的”这种制售假酒行为,就暴露出“如何对待名酒瓶回收”的这个问题。对此,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显然,有一部分消费者,为了眼前的利益,将名酒瓶高价卖给了不法回收者,这就显然为造假者提供了制售假酒的方便。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说不定哪一天,这位卖名酒瓶的消费者,会成为消费假酒的受害者。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名酒瓶和外包装物回收利用的法规,使针对这些瓶子和外包装的回收和一般生活垃圾的回收一样,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因此,有法律人士呼吁,相关部门当下能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刘俊海表示,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指导建立这种封闭式回收的工作流程。同时加强对于名酒瓶子泛滥流失所引发的违法现象的监管。
由于近年来高档白酒的供不应求,制售假名酒不法分子也趁虚而入,加上酒瓶回收、商标印刷、配件经营等环节的紧密配合,为假酒生产者牟取暴利创造了条件。
多地破获的案例显示,目前,在我国生产假酒已经初步形成分工明确,经营分散的产业链条。
因此,要加强对造假者的打击,从产业链条上各环节分头击破显得尤为重要。并要经济做到打防结合,综合整治。
“白酒造假的隐秘产业链,涉及废品回收、包装标牌以及防伪标识制作、运输物流、加工生产等多个领域,可以说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造假方式越来越隐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蔽,已经形成了产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面对目前这种产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执法者必须形成各地区、各部门联合协作的打假模式,才能使得打击和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取得更好的效果。”一位长期关注打假行为的研究者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在打击制售假酒犯罪行为中,执法监管方面的确存在漏洞。譬如不少犯罪分子注册正规贸易公司,办公地点设在高档写字楼,以能开发票为由头,欺骗招揽客户。因为个人注册公司手续简单,后续监管、抽查力度又不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由于对互联网广告的审查还不能普及到方方面面,犯罪分子伺机建立了公司网站,在互联网上大打广告,花钱推广;由于在多个环节,监管单位不到位,甚至存在“交钱就行”的思维,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另外,对惩治制售假酒犯罪行为力度不够这一现象,也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人士的注意。有人计算了制售假名酒的利润率,竟然高达2000%!
“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怎能不让这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呢?况且,法律对他们的惩治力度太轻了,这很不合理!”一位基层执法者愤愤不平地说道。
执法人员称,不法分子从市面上购进的低档酒一般十几元到三四十元不等。不法分子把假酒带回家进行比例调试、试验品尝,调出接近于名牌酒的口味,再把这种酒按一定的比例倒在大桶里勾兑,然后直接用漏斗灌装到酒瓶里,最后封盖。
根据公益反假酒人士叶光绘制的“不同种类假酒成本利润对比图”,假酒的利润率最高可以达到2000%。
对此,有专家指出,高仿假酒的危害主要在经济利益方面,而低仿假酒对人体的危害堪比毒药。
据悉,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制假犯罪的单项刑事处罚,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和制假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益相比,犯罪成本较低,所以犯罪复发率较高。
对此,不少法律专家呼吁,国家应加大对制售假酒犯罪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重判重处此类犯罪分子,使他们为造假售假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以遏制这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概率。
另外,需要积极推进酒类立法。据专家介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国家都将酒作为特殊商品监管,美国将烟酒归属财政部下面的烟酒与枪支管理局进行全程监管。
目前,由于缺乏专门法规支持,一些地方只能按照一般食品管理酒类商品。
一些出台地方性管理规章的城市,有的侧重于生产、有的侧重于流通,无法建立专管交易和仓储的有效制度,也无法全面采用酒类专卖专用发票,难以使监管真正做到一体化。上述种种情况,也就影响了相关部门对酒类市场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