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分类管理是对进入酒类流通市场的企业,进行细分类型的管理,而不是简单的分成批发、零售的管理。酒类流通企业的分类,可以按行业、按经营的酒类品种分类,也可依据地域的饮食特点或企业的规模来分类。分类管理的前提是许可证制度,是严格的限制性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的酒类品种、经营行为的限制性管理。分类管理的特点突出了酒类流通的重点环节(批发环节、烈性酒),可以使酒类流通的管理层次更分明、严格、细致、科学、系统,并能有效利用行政资源,提高酒类监管的工作效率。
酒类流通企业的分类
目前,酒类流通中的问题主要是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全国酒类统一市场还未形成;酒类经营企业小、散、弱;酒类流通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等等。准确地说,其中的酒类流通企业的小、散、弱不是问题,是一种商业状态,这种状态是客观的,并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关键问题是要解决批发环节和烈性酒的管理问题,而分类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办法。
酒类批发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手续不全,经营的范围大,有的企业跨地区、跨省经营。而酒类零售企业情况更为复杂,覆盖多个行业,包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宾馆酒店;企业规模有大有小,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有高有低,总体呈现多层次的特点,使得监管工作面宽、量大。分类管理,可以分出多个层次,根据行业、经营类型等特点区别对待,有所侧重。
如果按经营的酒类品种分类,酒类批发企业可分为两类:A类企业,是指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只能经营本厂的酒品;B类企业,是指综合性的经营企业,具有集散功能的企业。
酒类零售企业可分为四类:A类企业,只能经营啤酒;B类企业,除烈性酒以外的酒品;C类企业,可以经营所有酒类商品;D类企业,允许经营进口酒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经营范围和规则
酒类批发企业
目前,酒类批发企业的经营方式多样,多数企业批发、零售兼营,并且既可向省内批发,也可向省外批发,范围太大,不利于监管,应该加以限制。例如:批发企业不允许零售,只允许批发,并且B类批发企业只能向省内的企业批发。
酒类零售企业
对经营规模较大,设施齐备,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发给包括烈性酒在内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对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在特定场所经营的企业发给除烈性酒以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对快餐店、火车站、机场周边的饭店餐馆只发给啤酒经营许可证;对酒吧、西餐馆、星级酒店等场所发给进口酒零售许可证。另外,酒类经营许可证的范围还应该包括铁路、航空、船运等特定场所。对酒类运输目前我国没有许可证限制,酒类流通中的溯源运输是重要环节。抛开运输环节,酒类溯源就会脱节,应该设立“酒类运输许可证”以加强管理。而且,“酒类运输许可证”可以对快递、卡车运输、船运公司、铁道公司、航空公司、个人运输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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