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约定提价权效掌控主动权
供应合同是有效管控买卖双方行为的锐利工具。酒商在与大卖场、商超签定供货合同时,一定要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可抗拒事件,或重大事件所引发的必须采取的调价行为及权责做出有效约定。如调价行为的事先协商、最低保护价的额度、时间以及保全措施。如果卖场零售商单方面无法协商,造成酒商发生销售亏损,酒商不仅有权停止供货,还有权采取保全、提出赔偿等正当要求。签订如此合同难度很大,但多一份努力,签下合约,酒商就如多了把“尚方宝剑”,今后将占据有利地位。
特色差异化经营取得定价的稀缺性权利
“特色”表现,系产品功能独特,作用突出,包装新奇,价格区位优势明显,体现一定的先进、时尚、前卫、绿色、实用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让大卖场离不开您的产品,当然就有议价提价的本钱。比如,面对目前“全国山河一片红”的现状,喀塔斯酒业推出了差异化产品——仙人掌干红和仙人掌干白;2006年,通化葡萄酒推出的超级爽口葡萄酒,采用了啤酒包装,使家庭主妇能够方便开启,并不断向消费者倡导冰着喝最舒服的消费理念,成为夏季葡萄酒饮用的新风潮。
此外,加入当地供货商联合会,结成战略联盟,寻求大集体保护,也可避免因己“人微言轻”而被挡在门外,从而借集体之力提高产品价格,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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