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司应遵循的原则
当然,联合公司也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剑,如果考虑不周,筹划不密,贸然导入联合营销,不仅对品牌提升不力,反而会劳民伤财,甚至会严重损害品牌的价值,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因此,以联合公司的名义进行营销,并非“一捆就灵”,也非一“联”就销。要想达到联合营销、实现双赢的目的,开展联合营销策略的酒类联合公司还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目标市场相同或品牌效应优化原则。
联合公司的双方要有相同的目标市场或品牌效应优化,才能用较少的成本取得较大的效果。成立联合公司的目的是共同发挥销售的互补效应。若选择的合作伙伴是经销商或同类企业或是不同类的名优产品,其目标市场一致性的程度就高,品牌相互提升荣誉度也更强。当然,“捆绑产品”也需“门当户对”,尽量弱化代销的印象,消除“搭售”嫌疑。
二是互惠互利原则。
联合公司的操作是基于双赢的目的,要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惠互利”的原则。企业双方要有足够的诚意,不能只把眼光盯在自身利益上,而应以双方利益为重。双方要严格履行合作协议,要有统一的战略目标、协调计划和战术,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以实现终极目标。
三是形象一致原则。
选择联合促销的合作者要考虑市场形象的一致性问题。企业树立一个受目标市场欢迎的形象并不容易,一旦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很有可能破坏自身原有的市场形象,达不到理想的联合营销效果。因此,选择一个拥有优良形象的经销商作合作伙伴,对酒类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形象塑造将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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